我国质量新闻网讯1月22日,质检总局发布了电瓶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检查成果。成果显现,2015年第四季度,质检总局共检查了天津、上海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湖北、广东、四川等11个省、直辖市80家企业出产80批次电瓶车产品。

  本次检查根据GB17761-1999《电瓶车通用技能条件》等规范的要求,对电瓶车产品的最高车速、制动功用(干态制动功用、湿态制动功用)、车架/前叉组合件振荡强度、限速设备、整车质量(分量)、把立管静负荷、脚蹬空隙(地上间隔、足趾空隙)、鞍座调理夹紧强度(鞍座水平调理夹紧强度、鞍座笔直调理夹紧强度)、绝缘功用、制动断电设备、欠压维护功用、过流维护功用、调速设备等16个项目进行了查验。

  检查发现有10批次产品不符合规则规范的规则,涉及到最高车速、干态制动功用、整车质量(分量)、把立管静负荷、欠压维护功用、地上间隔、过流维护功用、限速设备、车架/前叉组合件振荡强度项目。